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62W/202012-00100 | 组配分类: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布机构: |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
名称: |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生效日期: | 2020-12-14 | 废止日期: |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印发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领导小组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程序
4.3 响应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内容
5.2 信息公开形式
5.3 信息公开组织
6 应急措施监督检查
7 应急终止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8.2 装备保障
8.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资金保障
8.7 纪律保障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的监管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分工协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分级负责,镇街、园区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领导小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是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承担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和解除应急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和指导各镇街、园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港航分局、区信息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委、区气象局、贵池供电公司,各镇街、园区等组成。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各级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会同区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区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错峰生产名单,配合区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指导并监督各镇街、园区组织实施。
区公安分局实施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各镇街、园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化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管控。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清扫、冲洗作业的质量、散煤使用及露天烧烤(焚烧)整治措施实施情况;依照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做好油烟、废气、异味的监管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强化对道路工程施工的扬尘监管;配合公安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区农委负责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卫计委负责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本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区国土分局负责强化对矿山的扬尘管控,对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提请上级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贵池供电公司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市建成区内散煤销售的监管取缔工作。
区港航分局负责做好码头扬尘污染防控。
各镇街、园区成立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落实区级应急预案以及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抓好落实,要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并将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组成,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周边区域的预警信息,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城管执法局、区港航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负责指导各镇街、园区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信息办、区文广新局组成,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区卫计委和区教体局组成,区卫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负责指导、督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 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 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 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 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发布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蓝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 小时内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的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I 级)时,启动I 级响应。
4.2 应急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镇街、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医护人员。
4.3.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8)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0)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3.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4.3.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8)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0)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11)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
①黄标车限行:对于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每日7:00-22:00 时不得在城市主城区限行区域内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其它特种车辆除外。
②实行交通管制:每日7:00-22:00 时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均采取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一切重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中心城区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2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化工、冶炼、建材、矿山、钢铁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各镇街、园区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以上;
(3)加强对各类原煤炭堆场、采石场、料场等排放粉尘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4)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裸露土方及地面要采取履盖、固化或绿化及洒水降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5)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开挖工程;
(6)禁止在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7)关停2 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4.3.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应开展户外防护。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3)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7:00-22:00 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主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在连续两天出现极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3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化工、冶炼、建材、矿山、钢铁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各镇街、园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以上;
(3)城市辖区内各类原煤炭堆场、采石场、料场等产生扬尘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转;
(5)加强扬尘监管和执法检查,停止一切拆迁、土方施工等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工地上裸露地面要采取遮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6)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3 次以上;
(7)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8)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停止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9)关停20 吨以下燃煤锅炉。
4.3.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3.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主城区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5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中心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的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必须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其他水泥、化工、冶炼、建材、矿山、钢铁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辖区范围内的各种燃煤锅炉,由各镇街、园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50%以上;必要时,可对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大、贡献值高的企业和燃煤锅炉,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以确保减排效果的实现;
(3)城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原煤炭堆场、采石场、料场及储运站(点)等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市各类广场、空地及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5)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限产限排措施按规定落实和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转;
(6)停止一切建筑拆除、挖掘和其他土石方施工作业,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禁止在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以及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8)加大对餐饮业执法检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水炉等强制其停业;
(9)关停20 吨以下燃煤锅炉。
(10)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1)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4.3.5 长效措施。
重污染天气需要立足平时,长期治理,需要建立完善、长效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着眼长远,积极采取长效措施。
(1)深入开展市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制定计划,按照企业性质将污染企业搬迁到产业园区;
(2)紧抓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重点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推进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加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料效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4)对城市中现存的小锅炉要逐步取缔,拆除烟囱;
(5)严禁发生户外焚烧的情况,对露天烧烤进行限制和取缔;
(6)要求所有的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7)加强建筑工程、原料场卸运、采石场开采的监管,做好工地围挡,防止沙石、煤渣堆放场地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造成的扬尘污染;
(8)对燃煤质量进行控制,严禁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煤,推广使用低硫煤;
(9)对加油站油气进行回收。实行汽车限行政策,淘汰黄标车,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尽量减少污染排放;
(10)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污染发生后反应迅速、处置有效。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
6 应急措施监督检查
建立以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环保局牵头,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的督导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工作责任制,提高专项方案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实效开展。
7 应急终止
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预警接触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
8.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按照预案要求实施交通管制,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必需品的紧急运输通道,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应急处置队伍迅速抵达。
8.5 通信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8.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7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预案修订时间期为3年。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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