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我区公租住房补贴对象为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含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一)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户籍(居住证),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城镇户籍(居住证)时间满1年及以上;
2.已领取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
(二)区(含市本级)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本城区内无住房。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已办理《池州市居住证》,在本城区内无住房。
二、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1.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并盖村委会或区居委会公章);
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3.承诺书;
4.租房合同;
5.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卡;
6.劳模、英模、复转军人、烈军属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整个家庭户口簿;
3.住房情况证明;
4.承诺书;
5.租房合同;
6.工作单位证明;
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婚姻证明;
9.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卡。
三、申请流程及受理机构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合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社区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与住房状况予以审核(住房在主城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联系市房产局予以审核;住房在主城区以外的,由所在镇街道予以审核),会同市车管所对车辆情况予以审核。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住房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镇街道、村(社区)反馈公示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保障办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保障办申诉。
四、受理地点
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区行政服务大厅6楼622区保障办
五、咨询电话
区保障办 0566-202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