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首先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贵池分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区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
1.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
(/);
2.贵池分局官方新浪微博“池州贵池公安在线”;
3.贵池分局微信公众号“贵池公安”;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机构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牧之路与碧山路交叉口政法服务区,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6-2092515 ;邮政编码:247000。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受理机构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贵池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牧之路与碧山路交叉口政法服务区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66-2092515 ;邮政编码:2470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直接上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务信息公开网申请,或者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申请表可以在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务公开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澳门皇冠体育_中国竞彩网$【官网娱乐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我局。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单件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处理
我局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我局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
(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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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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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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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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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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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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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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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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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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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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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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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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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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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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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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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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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内容描述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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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受理机关检索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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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形式(限选一项)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
获取方式(限选一项)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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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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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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